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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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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協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從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公示催告,並於法 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卷宗、109 年10月27日之公告裁定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協昇科技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南崁分行 │109年8月30日 │27,122元 │0000000 │國泰│ │1 │傅從治 │ │ │ │ │世紀│ │ │ │ │ │ │ │產物│ │ │ │ │ │ │ │保險│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