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黃雅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7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 月1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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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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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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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三三00三─三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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