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志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法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7號
裁定為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而
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8 月2 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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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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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民國)│(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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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青電│臺灣中小│109 年9 │371,436元 │ZG0000000 │永全懋股份│
│ │子有限│企業銀行│月10日 │ │ │有限公司 │
│ │公司 │八德分行│ │ │ │ │
│ │陳明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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