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0,除,19,20210219,1,TYDV1102J01J_001.pdf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袁明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 經法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10 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件、支票附表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