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永勤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寶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2 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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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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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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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聯邦商業銀行桃園│109年5月4日 │56,400元 │UE0五二六四四│財政部國│
│ │分行 黃志強 │分行 │ │ │一 │有財產署│
│ │ │ │ │ │ │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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