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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永勤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2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 │支票附表: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聯邦商業銀行桃園│109年5月4日 │56,400元 │UE0五二六四四│財政部國│ │ │分行 黃志強 │分行 │ │ │一 │有財產署│ │ │ │ │ │ │ │北區分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