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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煥榮 代 理 人 楊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0 年2 月18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9年12月20日 │3,206,391元 │JE五四二八九一│群寶│ │1 │司 鄭文鋒 │行 │ │ │七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