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臻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世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裁定准
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支
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2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6 月18日屆滿,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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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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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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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臻德興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9 年12月28日│5萬元 │PD0000000 │冠德青璞匯│
│ │蔡世芬 │行 │ │ │ │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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