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佳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振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09 年12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
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109 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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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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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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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豐餐飲服務│第一銀行│109 年10月15日│200,033 元│MA0000000 │津谷食品股│
│有限公司 │平鎮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古振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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