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萬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霖
代 理 人 鄭思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26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
│萬泓實業│台中商業銀│108 年3 月10日│450,000元 │DYA0000000│全勝工│
│有限公司│行大園分行│ │ │ │程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