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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劉龍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61號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 年6 月3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⒈│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 股票 │ │1,000股 │ │ ├─┼───────────────┼──────────────┼────┼───┼────┼───┤ │⒉│同上 │101ND0000000-0 │ 股票 │ │1,000股 │ │ ├─┼───────────────┼──────────────┼────┼───┼────┼───┤ │⒊│同上 │101ND0000000-0 │ 股票 │ │1,000股 │ │ ├─┼───────────────┼──────────────┼────┼───┼────┼───┤ │⒋│同上 │101ND0000000-0 │ 股票 │ │1,000股 │ │ ├─┼───────────────┼──────────────┼────┼───┼────┼───┤ │⒌│同上 │101ND0000000-0 │ 股票 │ │1,000股 │ │ ├─┼───────────────┼──────────────┼────┼───┼────┼───┤ │⒍│同上 │101ND0000000-0 │ 股票 │ │1,000股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