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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懋盛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 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3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 月5日屆滿(110 年7 月3 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14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1 │懋盛網路工程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北中壢│109 年12月6日 │1萬682元 │DI0000000 │榮陽企業股│ │ │司 王健成 │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