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懋盛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健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3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 月5日屆滿(110 年7 月3
日
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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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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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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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懋盛網路工程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北中壢│109 年12月6日 │1萬682元 │DI0000000 │榮陽企業股│
│ │司 王健成 │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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