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伍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發 代 理 人 黃祥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110年3月5日 │123,234元 │FR四三七六九一│伍全│ │1 │司 │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