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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邦傑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智 代 理 人 魏玉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 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3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 催字第33號卷宗、110 年3 月10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 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九麗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1月31日 │69,699元 │LB一三0六0九│邦傑│ │1 │張武郎 │ │ │ │六 │塑膠│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