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邦傑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信智
代 理 人 魏玉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3號
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
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3號
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
催字第33號卷宗、110 年3 月10日之公告裁定1 份
可憑。從
而,
本件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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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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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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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九麗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1月31日 │69,699元 │LB一三0六0九│邦傑│
│1 │張武郎 │ │ │ │六 │塑膠│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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