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路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名鋒
訴訟代理人 隆秀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9 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迪吉特科技│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4 月30日│128,898元 │QD0000000 │路宇企業│
│有限公司 │平鎮分行 │ │ │ │有限公司│
│王立璽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