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安徵冷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春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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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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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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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徵冷氣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10 年1 月15日│300,000元 │LM0000000│王美育│
│ │簡春蓮 │大溪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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