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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安徵冷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春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 │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3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安徵冷氣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10 年1 月15日│300,000元 │LM0000000│王美育│ │ │簡春蓮 │大溪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