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金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汐釧
代 理 人 楊欣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件
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42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0 年3 月15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42號
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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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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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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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9年8月2日 │169,728元 │JE四六0五六九 │金樹│
│1 │限公司 張國興 │行 │ │ │0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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