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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金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汐釧 代 理 人 楊欣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0 年3 月15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9年8月2日 │169,728元 │JE四六0五六九 │金樹│ │1 │限公司 張國興 │行 │ │ │0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