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長順機械五金行
法定
代理人 吳智雯
代 理 人 林如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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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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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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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101年4月30日 │18,391元 │AE八九八八九七│ │
│1 │梁娉媛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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