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游琇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57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臺幣) │ │ ├─┼─────────┼────────┼───────┼─────┼─────────┤ │00│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龍潭分行│110 年2 月11日│76,300元 │RD0000000│ │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