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游琇羽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57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臺幣) │ │
├─┼─────────┼────────┼───────┼─────┼─────────┤
│00│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龍潭分行│110 年2 月11日│76,300元 │RD0000000│
│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