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慶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9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2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前揭公示催
告卷確認
無訛,並有卷附本院110 年1 月22日公告查詢結果
及查詢簡答表
可參,聲請人聲請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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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催字第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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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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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09 年10月31日│173,000元 │KA-0000000 │林慶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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