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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揭公示催 告卷確認無訛,並有卷附本院110 年1 月22日公告查詢結果 及查詢簡答表可參,聲請人聲請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催字第4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1 │天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09 年10月31日│173,000元 │KA-0000000 │林慶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