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陳佩香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
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10 年度司
催字第36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
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9 月1 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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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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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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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一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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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三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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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五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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