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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陳佩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 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 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9 月1 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 │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51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一 │ │1 │1000│ │ ├─┼───────────────┼──────────────┼────┼───┼────┼───┤ │2.│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三 │ │1 │1000│ │ ├─┼───────────────┼──────────────┼────┼───┼────┼───┤ │3.│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五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