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富春五金餐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富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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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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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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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五金餐具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9年12月31日 │10,990元│GV0000000 │寶嘉企業社│
│鄒富宏 │新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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