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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富春五金餐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富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富春五金餐具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9年12月31日 │10,990元│GV0000000 │寶嘉企業社│ │鄒富宏 │新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