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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泳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蘭 訴訟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萬國柴油噴射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另按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 ,同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及票據債務人兩種身分,是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所謂票據權利人應包括發票人在內。經查系爭 支票為聲請人所開立,聲請人主張系爭支票於民國92年7 月 3 日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 二、查附件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