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泳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惠蘭
訴訟代理人 張祐誠
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萬國柴油噴射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華
上列
當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
持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另按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
,同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及票據
債務人兩種身分,是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所謂票據權利人應包括發票人在內。
經查,
系爭
支票為聲請人所開立,聲請人主張系爭支票於民國92年7 月
3 日遺失等語,
業據聲請人於
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
止
付通知書
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
二、查附件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