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燁旺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佐鵬
訴訟代理人 陳增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0 年
度司催字第74號
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
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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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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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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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資鋼鐵有限公司│台灣銀行│110 年3 月17日│93,278 元 │AQ0000000 │燁旺鋼管│
│王雪瑛 │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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