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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吳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 月2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生銓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110年2月25日 │100,900元 │PN二三0九二六│ │ │1 │温專 │ │ │ │三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