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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能久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法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282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民國)│(新臺幣)│ │ │ ├─┼────┼────┼────┼─────┼─────┼───┤ │1 │萬通油墨│台灣銀行│94年7 月│13,913 元 │0000000 │能久隆│ │ │(股)公│桃園分行│5 日 │ │ │企業有│ │ │司 吳敬│ │ │ │ │限公司│ │ │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