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能久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能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法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56號
裁定為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而
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9 月29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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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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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民國)│(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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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通油墨│台灣銀行│94年7 月│13,913 元 │0000000 │能久隆│
│ │(股)公│桃園分行│5 日 │ │ │企業有│
│ │司 吳敬│ │ │ │ │限公司│
│ │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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