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李逸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79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 年8 月28日
適逢假日,故順延
至8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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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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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千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9月1日 │300,000元 │QD六0四六九九│ │
│1 │羅錦嶸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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