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DIGNITY TECHNOLOGY CORP.
法定
代理人 張琇梅
代 理 人 戴紹軒 (兼
送達代收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等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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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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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8 │ 1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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