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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楊延壽 代 理 人 沈智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57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 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57號卷 宗、110 年5 月3 日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 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Y─0000000 │ │1 │7000│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