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楊延壽
代 理 人 沈智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57
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股
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5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57號卷
宗、110 年5 月3 日公告裁定1 份
可憑。從而,
本件聲請宣
告
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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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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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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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Y─0000000 │ │1 │7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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