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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特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娥 代 理 人 賴依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以110 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 告,並於110 年5 月5 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於110 年4 月29日之聲請,於110 年5 月5 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 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第 549 條之 1 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9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金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9年12月31日 │87,460元 │0000000 │特振│ │1 │司負責人:黃聰生 │崁分行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