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羅筆賜
代 理 人 羅新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12月27日,該日為星
期日,依
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09 年12月28日為申報權利期
間之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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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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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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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豫章實業有限公司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9年8月10日 │400,000元 │AJ四0七五八一│羅筆│
│1 │必鉦 │崁分行 │ │ │四 │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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