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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羅筆賜 代 理 人 羅新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12月27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09 年12月28日為申報權利期 間之末日),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豫章實業有限公司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9年8月10日 │400,000元 │AJ四0七五八一│羅筆│ │1 │必鉦 │崁分行 │ │ │四 │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