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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新泰特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5月1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5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5月10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10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1 │寬菱實業有限公│彰化銀行北中壢│109年3月31日 │41,916元 │NN0000000 │新泰特殊實業股│ │ │司 │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