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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裕鴻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小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以110 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 告,並於110 年2 月1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 年2 月19 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裕鴻泰物流有限公司│聯邦銀行高榮分行 │109年12月31日 │50,660元 │UA五0八六四五│徐榮│ │1 │余小菲 │ │ │ │二 │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