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峻祺
代 理 人 張雅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
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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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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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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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鎮北實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110年2月9日 │83,000元 │JLA四九一六0│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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