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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峻祺 代 理 人 張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鎮北實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110年2月9日 │83,000元 │JLA四九一六0│品格│ │1 │余美香 │行 │ │ │四七 │建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