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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尚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妙 代 理 人 康婕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7日為網路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5 月17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17日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1 │尚駿營造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10 年4月20日 │4,725元 │UA0000000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張麗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