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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錕璋 代 理 人 林士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 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 │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款人 │ │號│ │ │(民國) │(新台幣) │ │ │ ├─┼────────┼────┼───────┼─────┼────┼─────┤ │1 │倢辰科技有限公司│永豐銀行│109 年08月10日│21,840元 │0000000 │弘億實業股│ │ │邱敏宏 │大園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