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錕璋
代 理 人 林士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
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
爰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30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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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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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款人 │
│號│ │ │(民國)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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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倢辰科技有限公司│永豐銀行│109 年08月10日│21,840元 │0000000 │弘億實業股│
│ │邱敏宏 │大園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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