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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理 代 理 人 陳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 度司催字第68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鴻錦源工程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110年3月30日│19,320元│BG0000000 │皓勝工業股│ │俞秀雲 │銀行中正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