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桃欣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劉秀麗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10 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1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10 年9月19 日,該日為連續假日,依
民法第
122 條規定,順延至110 年9 月22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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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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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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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弘松窯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109 年12月23日│84,000元 │LD0000000 │桃欣│
│1 │司 │桃園分行 │ │ │ │管線│
│ │卓義地 │ │ │ │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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