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智控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惠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件
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19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0 年5 月27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119 號
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