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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穩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其中就發票日聲請狀誤載為110 年3 月7 日,應係110 年3 月17日),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3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110 年3 月17日│50,000元 │AD0000000 │穩佑│ │1 │限公司桃鶯分公司 │ │ │ │ │實業│ │ │葉順隆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