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穩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其中就
發票日
,
聲請狀誤載為110 年3 月7 日,應係110 年3 月17日),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6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3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110 年3 月17日│50,000元 │AD0000000 │穩佑│
│1 │限公司桃鶯
分公司 │ │ │ │ │實業│
│ │葉順隆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