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龍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振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32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32 號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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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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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受 款 人│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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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鍵興國際實業股│永豐商業銀行│110 年5 月10日│665,410元 │0000000 │龍隆精密科│
│ │份有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 │技有限公司│
│ │周建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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