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長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祿
訴訟代理人 黃聖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85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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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欣緯企業社 陳欽錡│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0年4月7日 │6,575元 │NA五二三0一五│長錞│
│1 │ │ │ │ │一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