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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洋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同年10月8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