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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榮 訴訟代理人 董帛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00│張平定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民109年6月30日 │17,040元 │AI0000000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1 │ │德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