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金榮
訴訟代理人 董帛偉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為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
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00│張平定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民109年6月30日 │17,040元 │AI0000000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1 │ │德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