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白瑞松
代 理 人 鍾典晏
律師
李婉莛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
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自民國
110 年6 月2 日起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
期間4 個月
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6 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司法院網
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閱
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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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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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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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2│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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