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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宏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71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0日屆滿(因其末日110年12月18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沐白國際有限公司何依蘋 
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5月31日
30,209元 
BH○○○○○○○號
宏傑生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