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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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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明
訴訟代理人  林筱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卷宗、110 年4 月30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雙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邱平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110年1月5日
32萬9475元
ZI0000000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