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容暉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言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