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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協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晴雯 
代  理  人  陳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48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群智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黃光楷
玉山銀行
八德分行
110年6月5日
110,744元
FA0000000
協昌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