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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中信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7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1
余佳霖
105年3月30日
380,000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