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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何瓊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翊傑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美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平鎮分行
110年5月11日
28萬元
EE0000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